广州市东山区新特药房
文件名称: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
编号:ZD-ZG-13-1 |
起草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颁发人: |
起草日期:20050216 |
审核日期:20050218 |
批准日期:20050223 |
执行日期:20050226 |
分发人员:销售部门 |
1、目的: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企业按处方销售药品
4、责任:销售部门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2 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签名,方可调配;
5.3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5.4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5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5.6 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按规定限量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处方不得取回并保存两年备查。
5.7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