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未间断,但我们也该看到进步的力量,看到希望!近年来,随着《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几部重要劳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表现在公平就业方面,就出现了各种各样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案例。比如,反乙肝歧视的,反
艾滋病歧视的,反相貌歧视的,反婚姻歧视的,反色盲歧视的,等等。
这类司法案件的不断出现,传递出的信息也是复杂的。一方面,这反映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现实环境中,显性的和隐性的就业歧视广泛存在。既然如此,对就业歧视的治理手段就应该是多样的,借助的力量也应该是多维的。在这一点上,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民间和社会力量开始加入反就业歧视的队伍。
在百度检索“反色盲歧视”词组时,出现了反色盲歧视协会的词条。虽然现实中还没有这样一个协会,但是,这起码反映出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的一种思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曾建议,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乙肝协会、艾滋病协会、
糖尿病协会……以解决一些特殊群体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式各样的社团、协会很多,它们很多都是为某一类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比如残联,它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残疾人的公平就业权就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如,在乙肝歧视案例出现之后,不少人提出成立乙肝协会的建议。显然,在对于特殊群体的反就业歧视方面,应该发挥这种蕴藏于社会领域的力量。
其实,这种做法是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从理论上来讲,很多人把各种社团、协会的兴起与“社群主义”联系在一起。“社群主义”是上世纪80年代西方兴起的一种思潮,其基本主张就是,个人的存在状况是由他所在的群体决定的,所以,个人的问题应该通过群体寻求解决。这种主张已经在现实中得到落实。比如,在社群主义思潮流行的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立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拥有5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必须使用法语;而在美国,各种社团更是多如牛毛,社会的、宗教的、地区的、行业协会的等等,每个人都重叠地属于不同的社团。在美国,反就业歧视在很多方面都是由这些社团来推动的。
我们知道,就业歧视主要是存在于社会领域的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的自身治理来实现,通过社团解决其实就是社会自治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当前的中国,由于公民社会发展缓慢,这就造成了许多社会领域的问题,比如就业歧视,都要上升到政治国家的层面来解决。这在很多方面都给反就业歧视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界定就业歧视,现有的司法资源如何满足法律救济上的需要,目前法律上对于就业歧视的惩罚规定如何对用人单位产生实质性的威慑,等等。
所以,在反就业歧视的综合治理中,我们应该发挥社会领域和民间的力量。在以前的几起反乙肝歧视案中,其相关报道中都发现了一些民间公益性机构的身影,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来自社会和民间的力量参与到反就业歧视的社会工程中来。